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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气象局联合印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1-12-11来源:水利部

 本站讯 日前,水利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联合印发了《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四章二十五条,从职责分工、前期工作、建设管理、项目验收与运行管理等方面,对各地正在开展的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办法》指出,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实行项目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和气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

《办法》明确,各省县级实施方案编制按照平均每县600万元投资规模控制,根据各县建设任务大小,具体由各省确定每县投资规模。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和气象部门负责组织,以县为单位逐县编制、审查和批复实施方案,并将汇总编制的省级年度实施方案报水利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备案。

《办法》要求,各省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建设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选择符合资质要求、信誉良好、在山洪灾害防御领域有较好业绩的厂家、单位或企业承担建设任务。省级及以下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气象部门,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制度建设、招标采购、项目进度、建设质量、资金安排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

《办法》强调,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原则上应在下一年汛前完工并投入试运行。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和气象部门组织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后,要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各省应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建立相关规章制度,落实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和人员,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列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

《办法》的出台,对于深入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规范项目建设管理,保障项目建设质量,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最大限度地发挥防灾减灾效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