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4-02来源:水利部网站
本站讯 3月29日,青海省政府印发关于引黄济宁工程建设占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标志着引黄济宁工程前期工作又迈出了坚实一步。
通告指出,引黄济宁工程是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会议确定推进的重大引调水工程,是支撑兰西城市群发展、保障西宁海东城市群供水安全、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要求的重大战略举措,是解决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实施扶贫开发和改善民生的富民工程、生态工程。通告明确,引黄济宁工程涉及的西宁、海东、海南3市(州)征地范围内,自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国家已批准开工建设的公路、电力、通讯等重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不得新建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新栽种各种经济作物、苗木、花卉和树木,禁止开垦土地、建设温室大棚、畜禽厩圈、开挖坑塘等改变该区域内原地类、地貌的活动;除因新生儿、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干部、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等国家政策允许迁入外,禁止其他人口迁入征地范围。对违反规定抢搭、抢建、抢种的,一律不予登记和补偿,抢搭、抢建的建筑物按违章建筑进行处理。对违反规定擅自迁入的人口,不予移民安置。公路、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在规划建设项目时,要避开引黄济宁工程建设范围,无法避开并对工程建设有影响的,应会同引黄济宁工程筹建部门商定处理措施,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
通告要求,西宁市、海东市、海南州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通告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通告精神,确保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和吃透通告精神,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坚决制止并依法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工程征地区域各县(市、区)公安、自然资源、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按要求组织本单位人员,配合进行建设征地范围内的实物调查工作。省水利厅协调工程征地区域市(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做对实物调查作出安排,落实责任,并向涉及居民户、单位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工程征地范围内的居民、企(事)业单位要顾全大局,对调查工作给予积极配合,对借机干扰、阻挠实物调查工作的,有关部门应依法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