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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明年3月起《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开始施行

时间:2012-12-03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11月29日,从省水利厅获悉,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下简称 《条例》),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我省是水资源严重短缺的省份,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水资源形势不容乐观。强化节约用水,对于解决我省日益复杂的水资源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省2012年人大立法计划,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省水利厅于年初正式开始《条例》起草工作。9月11日,经省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分别进行两次审议后,于11月29日表决通过了《条例》。《条例》分5章43条,明确了政府、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用水单位和个人节约用水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各级政府有责任统筹城乡节约用水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节水型社会。《条例》明确规定了节约用水的各项具体措施。要求在经济发展布局中,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限制农业粗放用水。要求工业企业用水采取循环利用、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要求采矿企业应当配套建设矿井水综合利用设施,并优先使用矿井水。要求建设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排放和处理设施的同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再生水输配管网,并要求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工业企业,优先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对新建城镇 (含城市新区)、工业园区和旧城改造项目,要同时建设自来水、再生水输配管网,实行分网、分质供水。

为发挥价格杠杆在节约用水中的作用,《条例》明确政府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和定价权限合理调整水价,实行分类分质定价和阶梯式水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