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20来源:水利部网站
本站讯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及省总河长会议精神,甘肃省在全省河道湖泊全面推行实施河湖警长制,配合同级河湖长履职,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涉河湖违法犯罪行为,强化河湖管理保护,维护河湖生态安全,保驾护航河湖长制工作取得实效。
在充分总结洮河流域试行河湖警长制经验的基础上,近日,甘肃省公安厅印发《公安机关在全省河道湖泊推行实施河湖警长制工作方案》,明确全面建立甘肃省、市、县、乡四级河湖警长制。
一是明确工作目标,河湖警长在同级河湖长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强化工作措施,认真研究解决河湖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治安问题,维护全省河道湖泊的治安秩序,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遏制涉水违法犯罪的发生,确保实现全省河湖保护总体目标。
二是明确组织体系,省、市、县设立河湖警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进河湖警长制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开展河湖警长制工作的检查督导、工作协调和考核评比等日常工作。甘肃省级河湖总警长由副省长、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厅长余建担任;市(州)、县(市、区)河湖警长由相应公安机关负责同志担任;乡(镇)级河湖警长由公安派出所所长担任;林业公安局根据本系统建立的河湖长制体系,参照地方公安机关的模式设置河湖警长。各级河湖警长是所辖河湖保护工作中落实公安机关工作任务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维护河湖治安秩序、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等工作。
三是明确主要任务,各级河湖警长要部署指挥,落实全省河湖保护工作措施,及时向河长报告公安机关相关工作情况,为河长当好参谋助手;要严格整治,维护全省河湖水域治安秩序,依法严肃查处在河湖保护工作过程中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涉河湖矛盾纠纷的排查研判,依法办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要突出重点,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活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针对危害河湖生态环境违法犯罪问题,加强联勤联动、联合执法,加大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打击力度,保持“零容忍、零懈怠”的严打高压态势。
四是明确工作要求,推行河湖警长制是深入推进水环境治理、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举措,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河湖警长制体系;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帮助研究解决基础公安机关在落实河湖警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协调指挥顺畅的工作机制;要积极与水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对接,建立协作机制,积极配合开展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保护、水污染防治等工作;要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全省河湖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深入宣传河湖警长制,号召广大群众举报涉河湖违法犯罪线索,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